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努尔斯曼·艾尼瓦尔)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原告吐某诉被告艾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21年8月,被告艾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与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吐某和妻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艾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吐某行驶的电瓶车相撞,致原告和妻子受伤,故认定被告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艾某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吐某19.8万元。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之后原告吐某提出再追加2万元医疗费的诉求,经双方商议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有条不紊,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官认为,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法益。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立专门条款进行规定,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交强险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在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费用支出,因由被告自行赔偿。经法官多次调节,双方达成调节协议,最终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此案就此结束。
法官提醒:法律既具有惩戒的作用,也具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在机动车日益普及的今天,机动车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该起案件给我们每一个驾驶人员敲响警钟,一定要做一名守法公民,规范驾驶,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做到不违规驾驶、不无证驾驶,不醉酒驾驶,更不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