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3月16日深夜,贾某驾驶电动汽车行驶到本村东首路口时,与同村村民魏某停放在村头的拖拉机相撞,导致贾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3月18日,贾某的妻子刘某和儿子贾某某来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起交通事故纠纷。
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受理了这起纠纷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当时正值该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魏某协助村委会实行出行管控,把拖拉机横放在村东首路口。3月16日,贾某中午、晚上接连饮酒,酒后驾驶电动汽车上路,当行驶至村东管控值班处时,撞上了停放在此的拖拉机。最终,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失去亲人的刘某和贾某某情绪十分激动,找到村委会和拖拉机车主魏某,要求赔偿,但此时事故刚刚发生,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尚未下达,无法划分责任,死者家属一时拿不出强有力的索赔证据,而对方又坚持待事故责任划分清楚后再进行赔偿,双方交涉未果。于是死者家属才找到了调委会申请调解。
受理案件后,段主任认为,此案是由疫情防控期间村委会采取应急措施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若不及时妥善化解势必影响疫情期间社会稳定。且当前死者家属一方情绪不稳,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之前,随时有可能因控制不住情绪发生冲突,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段主任认为当务之急不是被动等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而是要迅速、果断介入,尽快化解纠纷。段主任经调查后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贾某的儿子贾某某第一时间找到村委会负责人和拖拉机车主魏某,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贾某某认为,是魏某和村委会把拖拉机停到了路口,阻碍交通,才造成父亲车毁人亡,村委会和魏某必须赔偿45万元。村委会认为,贾某是酒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且村委会也拿不出这么多钱赔偿死者家属。拖拉机横放在路口是为了疫情期间道路通行管控,是按上级政策实行的应急措施,应该适当减轻村委会的责任。魏某则认为,自已是此次事故中最“无辜”的一方,本是自己好心帮助村委会管控人员出行,才把拖拉机停在路口,不曾想贾某酒驾出了事故,自己的拖拉机被撞坏不算,还被死者家属找上门要求赔偿实在是太委屈了。
段主任经过调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的数额,但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段主任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衡量。段主任首先对申请人刘某和贾某某的情绪进行安抚,引导他们理性合法解决问题。而后又与村委会负责人和魏某展开沟通,讲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和魏某应当对贾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村委会设置管控点的目的应当是管控人员出行,做好出入登记,而不是用拖拉机设置障碍,阻止人员和车辆通行,且夜晚光线昏暗,也未在值班处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管控方式不当才造成事故的发生。村委会和魏某对段主任的意见没有异议,同意赔偿,但双方均表示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对方能降低索赔数额。于是段主任又找到申请人,对申请人加以安抚的情况下,指出贾某在中午、晚上连续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且考虑到村委会和魏某实际经济状况,希望申请人可以降低索赔数额。
经过大量的前期沟通,调委会于2月10日正式调解这起纠纷。调解过程中,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刘某和贾某某将赔偿数额将到了16万,要求一次性支付现金。村委会和魏某均表示,愿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家属,但目前村委会没有经济收入,魏某一时也凑不齐这笔款项,希望能够分期支付。但申请人态度坚决,表示已将赔偿数额降到16万,只接受3月底前付清,绝不退让。为平复双方情绪,段主任暂时中止了调解,与申请人一方单独进行了沟通。段主任指出,申请人失去亲人的痛苦可以理解,索要赔偿也是合理合法,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对方现在经济条件有限,若坚持要求对方3月底前付清,不但达不到目的,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听了段主任的一番话,申请人一方的态度动摇了。紧接着,段主任又强调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告知申请人,若担心协议履行的问题,可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协议履行就有了强制性一旦对方不按协议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申请人一方同意了段主任的意见,又经过一系列协商,最终将支付时限延长到6月底。赔偿争端解决后,段主任又适时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了疫情期间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控措施,明确告知死者家属,疫情期间不宜举行人员密集的哀悼活动,应丧事从简同时也告知村委会,应依法依规、科学管控,合理实施管控方式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出入登记,加强防疫宣传,杜绝疫情期间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魏某及村委会赔付给贾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60000元,赔偿金由死者之子贾某某收取。二、现支付赔偿金20000元整,剩余140000元在2022年6月底之前支付完毕,支付方式均为现金支付。逾期由某村村委会书记高某、主任季某负责偿还。三、其他双方别无争执。
本案是特殊时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全国各地都出台了一定的应急管控措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封村堵路”现象普遍,由此引发的日常出行、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此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会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在此案的调处过程中,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足疫情防控大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之前,迅速受理、有效控制,圆满地化解了纠纷。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适时宣传涉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疫情期间“矛盾不上交”,又为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