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胡皓仑 董华)“这件事确实是我太冲动,险些酿成大错,感谢各位调解员耐心公正的调解,帮助我们化解难题”当事人吴某龙握着河南省光山县寨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双手,真心实意感谢道。2022年4月7日上午,寨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当场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
原来,2021年10月30日,当事人吴某龙、张某宜一同在十里镇姚在村工地上干活,后二人因口角引发了肢体冲突,吴某龙失手将张某宜打伤。经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张某宜现已伤愈出院。出院后,张某宜找到吴某龙,要求其承担因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吴某龙认为张某宜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根本无力支付。此后,两人多次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商谈赔偿数额问题,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每每不欢而散。
为打破矛盾僵局,寨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受理案件后,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持续开展背对背调解,经过反复的交流沟通,通过《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讲解劝导,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缓和关系,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1.吴某龙赔偿张某宜住院期间花费的医药费、治疗费共计36000元;2.吴某龙对张某宜后期治疗和休养产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给付30000元;3.张某宜收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吴某龙任何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