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张某因无明显诱因咳喘10年,近一个月来咳喘加重,3月9 日到镇卫生院就诊。经门诊检查,以“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心律失常、心房纤颤”收治入院。后心电图示“快速心房纤颤”,医生立即给其吸氧及对症治疗,症状明显好转。在输入乳酸左氧氟沙星约10分钟后,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45分钟后宣布临床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张某在较短时间内输液死亡,是医生对患者病情的预估不足及误诊造成的,要求医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112万元。
此时正处于奥密克戎变异株蔓延期间,众多患者亲属聚集于医院情绪异常激动,扬言处理不好要进京讨个说法。多人聚集不仅可能引发肢体冲突,也可能加大新冠疫情扩散风险。镇信访办无法与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沟通,这给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事态紧急,莒镇党委政府果断采取措拖,迅速指派镇维稳办、信访办、派出所、镇调委会联合调处该医疗纠纷。
为了迅速平息纠纷,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迎难而上,在电话中耐心劝导很快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为了查清张某死因,段主任决定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但其亲属坚决不同意。段主任与医患双方沟通后,加班查阅病历,并通过电话及微信咨询了相关专家,认为从相关病历记载中分析,患者在输入“乳酸左氧氟沙星”后身体出现红疹,约10分钟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根据不良反应相关性评价原则推断、很可能是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引起的严重过敏性休克后死亡。在患者家属对赔偿数额的期望值较高的情况下,段主任从法、理、情的角度上,与患者家属及医方反复沟通争取双方互谅互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最终促使医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一、医方于2022年3月25日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二、其他双方别无争执。一场特殊时期的医疗纠纷通过线上方式圆满化解,既是对调解员能力水平的极大锻炼,也是对调解模式的有益探索。医患双方对市医调委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都给予高度评价,分别寄来锦旗和感谢信以表谢意。
在本案中,由于患者家属不同意进行相关鉴定和尸检,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镇调委会通过咨询医学专家意见,解决了双方争议的过错责任问题,不仅程序简单、方便快捷,具有专业性,而且避免在疫情期间的多人聚集,医患双方都很满意通过咨询专家分析医疗损害和医疗过错,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这启示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再配以适当的调解技巧,耐心地向医患双方表达出准确的调解意见,便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避免矛盾扩大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