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1996年7月,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李某正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借该村村民刘某军现金1200元。1996年12月31日,还了一部分后仍欠5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向刘某军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如未按时还款按月利率2%结算利息。到期后李某正未能按约还款,刘某军多年来多次追要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刘某军委托儿子刘某利向李某正索要欠款本金利息共计5000元,李某正说该款是村委会借的,与自己无关,刘某利随多次到信访局上访,镇政府委托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
2022年3月28日,双方到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主任段小龙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该纠纷年份跨度较长,当事人各执一词,且证据保存不完善。如起诉至法院不仅费时费力,也有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可能性,遂想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这一陈年纠纷。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了解谈话,刘某利索要5000元本息不让步,且情绪激动地说道:“父亲刘某军20多年前借给李某正500元,多年来物价飞涨,20年前的500元抵现在的 10000 元不为多,并且李某正多年来一直不予归还,态度蛮横不讲理。”李某正说“这是当年村委会借的集体提留款,虽然借条是写的李某正的名,但钱应该村委会还。而且 5000元太多,只愿意支付本金,利息再商量。”段主任经联系该村现任主任和会计,该款村集体账目上没有记载,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债务,村里不能还该款。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调解至此陷入僵局。
为尽快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段主任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段主任针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梳理研究调查,拟定了调解方案:一、拟定一个中间值,咨询双方意见,看能否达成协议。二、与李某正和刘某利分别谈话,了解各自可接受价位。调解员找到村委会了解当年提留款具体情况,同时做双方工作,刘某军同意改变原来主张的诉求,在调解范围内协商解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正一次性支付刘某利本息2317元,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段主任事后走访中了解到,该款已转给了刘某利,多年纠纷得以化解。
这是一起典型的欠款赔偿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的支付期限、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本次调解中刘某利所持欠条内容非常简单,且年代久远,字迹不清,同时并未约定偿付期限、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如何支付利息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刘某军向债务人李某正主张权利之后,李某正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正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15.4%部分无效。且债权人刘某军借款虽然达26年之久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刘某军多年来一直向李某正主要欠款,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
本次纠纷虽金额不大,但时间久,证据不足,若走诉讼途径。不仅耗钱也费时费力,结果不一定如当事人意。但在调解员细心劝说,不断周旋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