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风珍)原籍平原的贾某是山东省禹城莒镇新村社区建筑工地的一名农民工,受疫情影响,总包商和分包商子工程结算出现争议,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分包商不愿意垫付工人工资,拖欠六名工人6.3万元工资。贾某就是该六名工人中组织者,为此事贾某多次带人向分包商讨取工资,均未能成功,为此贾某于3月27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声称调委会解决不了这件事就会采取过激手段。
掌握了上述情况后,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首先对贾某进行劝解,先对其开展了心理疏导,从生活、事业等多个角度入手,对贾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告诉他调委会将依法维护他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要因缺乏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极端的方式。如果他们采取极端讨薪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他们进行处罚,可能会遇到被拘留的尴尬情况。并且在疫情期间各行各业都遇见了极大的挑战,总包商与分包商肯定也有困难才没能及时发下工资,请他耐心等待调解,调委会一定会为他争取个好的结果。随后,段主任第一时间联系总包商与分包商负责人以及工人代表,对欠薪事件展开调查,为调解工作打好了基础。
本案存在的难点在于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工程结算争时,工人工资应该如何发放。段主任分别对总包商和分包商做思想工作,指出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律途径解决;但经济纠纷不得成为分包商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同时,总包商在监管分包商发放工人工资方面存在一定疏忽。若不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总包商和分包商都有可能因欠薪罪而领刑蹲狱。
经过几天的调解,最终,总包商与分包商达成协议:总包商对其中没有争议的结算款立即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于4月15日前发放工人工资,其余有争议的结算款由总包商与分包商异行协商。4月10日上午9时,在调委会段主任的协调下,拖欠工人工资如数发放,贾某和他的工友也对段主任出色的调解工作表示了感谢。
本案中,段主任巧妙地从心理、法理等各方面对当事人贾某进行劝解,使其感化,告诫他不要采取极端危险的讨薪方式同时,段主任为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搭建协商平台,促使总包商与分包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
疫情期间,各行各业都受到了极大的风险挑战,但这并不是拖欠员工工资的借口,希望各企业在积极复工复产的同时,要注意复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及时预防,将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相关部门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极端方式只会扰乱社会治安,危害自身安全,损人而不利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