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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一男子用滚笼捕鸟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时间:2022-04-12 00:58:42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李昌 朱善永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昌 朱善永)家住哈尔滨市宾县的林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是用滚笼捕了几只鸟,竟触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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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辖区开展检查发现,宾县宾西镇长青村某石场的一个仓房内存放着两只滚笼(猎捕工具),遂将滚笼的所有者、在该石场打更的林某带回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讯问,林某因喜欢鸟,从2022年3月5日开始,三次将两只滚笼放到了室外的山边,猎捕到苏鸟(学名白腰朱顶雀)10余只,并从中挑取两只叫声响亮的苏鸟用作饲养,将剩余的苏鸟放归山林,后经其爱人劝说,又将饲养的两只苏鸟放生。

  在讯问中,林某向办案民警质疑,自己只是用滚笼抓到了几只山鸟,没有捕杀更没有食用,只是饲养观赏两只,后来也都放生了,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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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民警告诉林某,苏鸟学名白腰朱顶雀,为雀科金翅雀属的鸟类,属国家保护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宾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明确:宾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将滚笼列为禁猎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警也告诉林某,滚笼属于禁用的工具,用以猎捕野生动物,就算是没有猎获物,也涉嫌非法狩猎罪。

  通过办案民警的一番讲解,林某这才恍然大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4月2日,林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宾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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