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加依娜尔)“法官,你好,我在奇台县法院申请执行的65万元的案款已经下来了,我可以履行木垒法院这个案子的还款义务了”。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执行局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主动来到执行局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使一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据悉,马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本院诉前调解,被告朱某同意3日内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万元。三日时间届满后,朱某仍未履行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被执行人朱某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往奇台县法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在奇台法院确实有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而且65万元的执行款已执行到位。于是执行法官立即办理相应的手续,将案款转账到本院账号,剩下的5万元欠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修复和重建为人信用,才是正道。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都要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样,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行诚信之事,做诚信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