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奥木尔坚)家务是最琐碎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工作,全职太太作为在家里照顾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家庭成员,牺牲了比别人更多的自我发展机会,对此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么样的规定呢?
1.法律规定与请求权基本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三条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申请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2.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法律规定中并无明确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讲,在明确补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务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家庭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3.法官提醒
家务劳动补偿是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而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