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奥木尔坚)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约婚姻关系,自愿给付的财务。
彩礼给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并非是心甘情愿,而是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情况下给付的,主动索取的财产当然要返还。如果彩礼并不是一方主动索取,是在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时由一方主动给付另一方的,给付财产行为可视为附条件赠与行为,给付的财产即为婚约财产。
彩礼退还及法条规定
给付婚约财产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财产一方应进行返还。给付婚约财产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当事人返还请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根据双方共同的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的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官提醒
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务,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要考虑该财务属于赠与夫妻拥有共同财产,还是给予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财务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增值等,这就不是单一的相互索要的问题,而要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