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 唐煜)2022年4月30日,河南省光山县马畈司法所调解员放弃假日休息,到汪畈村对汪某开、汪某寿二人农虾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协议,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助力了农业生产。
事情经过如下:2021年,70多岁的汪某开口头与同村民组82岁汪某寿达成农田养虾协议,约定汪某开使用汪某寿农田进行养虾,汪某开将租用费给了汪某寿过继来的儿子,汪某寿得知后便不同意,继而多次将田埂破坏,导致汪某开无法养虾,在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汪某开在2022年4月底到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村干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其接回并与司法所联系,希望司法所进行调解解决此纠纷。司法所调解员随后通过多方面了解相关情况后,给汪某开做了大量工作,稳定了其情绪;结合对案件进行的剖析,制定了几种调解方案。在4月30日下午,司法所调解员与村干部来到了村民组,与双方当事人见了面,两位老人脾气都急躁,二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眼见调解将陷入僵局,调解员立即采取背靠背方式一对一调解,两名调解员分别与两位老人进行沟通,同时村干部也在旁边进行相劝。
在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劝说下,最终当事人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每年汪某开支付汪某寿150元租用费并由村干部亲自交到其手上,至此两人农虾田承包合同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