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中,被告高某某抗辩道“我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父亲有退休工资,生活完全有保障”。
经查明,原告高某系某局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5,400元,其退休后在乡里承包了9.5亩土地进行种植,高某称自己年老体衰,患有高血压、肝囊肿,需要长期治疗,退休金无法负担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以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被告高某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其与丈夫无固定工作,夫妻二人协助婆婆管理书店,认为其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并承包经营了土地,生活条件情况良好,其不定期也给父亲给过钱,并不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子女不得以父母有退休工资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退休工资是老人的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被告作为子女除生活上应当给予照顾外,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扶助,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50元。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