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梁红柳)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王某状告老板杨某,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13400元以及讨要工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10200元一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杨某签字的欠条,王某称该欠条系杨某亲自写下。白纸黑字面前,难道老板杨某还想赖账不成?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塔县某酒店室外铺砖工程由被告杨某承包,2021年9月15日被告杨某找到原告王某,双方签订协议,由原告王某施工,完工后就付完劳务费。后王某在2021年10月27日完成施工,直到2021年11月12日杨某仍没有按时给付劳务费。从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原告王某通过县信访局、县劳动局等部门调解,均没有结果。无奈,王某诉讼至法院。
被告杨某称:未付的劳务费是王某没有完工以及没有通过验收的部分款项。本人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去把剩下的活干完并去维修,但是他就是不去维修,现业主方不给钱,我也没有办法。
【法庭调解】
审理中,办案法官指出了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经过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杨某于2022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7000元,双方就本次诉讼再无任何纠纷。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杨某之所以不付款主要因为:业主方验收不通过,王某又不去维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即从法律上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与农民工无关,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但并不是务工者不需要对工程质量承担问题,而是务工者就工程质量只需要对承包人负责。本案中,劳务者王某向承包人杨某交付自己施工的工程时,承包人杨某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不进行验收就同意了,并出具了欠条。该行为可视为杨某同意王某所做工程合格,故本案中杨某不能再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付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