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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买卖合同起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1-03 02:47:1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夏穆再排·扎图尔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夏穆再排·扎图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诉讼标的为两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阅案卷,了解案情,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且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定金,并约定三个月后被告向原告交货,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被告未能按时履行合同。

  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并非故意拖欠货物,只是受疫情影响才暂时陷入困境,若轻易判决,不仅让本就生活困难的被告雪上加霜,还可能会影响两者之间的亲戚关系。

  为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以实际行动为当事人纾困解难。

  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但原告始终不肯有任何的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于是,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两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得到圆满化解,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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