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热依罕古丽·图尔荪)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阿某醉酒后盗窃他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某于2022年2月在克孜勒苏乡18村辖区与朋友喝酒,酒后到受害人艾某理发店前,确认店里没人后,撬开店门,进入店铺内寻找车钥匙,并将停放在店前的小轿车偷走,到克孜勒苏乡21村路段被巡警检查发现醉酒驾驶。
伽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上认定:被告人阿某盗取的小轿车价值为2066.67元。破案后被害人损失已退赔。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阿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法院判决
伽师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价值为2066.67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两罪合并实际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官提醒
不管是醉酒驾驶自己的车辆还是他人的车辆上路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的处理,使公众意识到,不得酒后随心所欲,挑战法律权威。身为一个成年人,要对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料,对危害性有所认识。在此也提醒大家:饮酒要适量、酒后切莫冲动,勿抱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同时敬畏法律,珍惜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