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龙鑫)2023年3月9日,某村村民张某来到山东省禹城市禹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张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讲述称:同村村民王某砍了他的一棵杨树,张某要回这些树钱,两人产生纠纷。为此张某一气之下来到了调委会,要求进行调解。
街道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受理此次纠纷调解案件。经调委会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并与村委会沟通了解到,张某早些年在此地种树,发现自己种的树苗经常被拔出,便放弃种树的想法,后来村民王某在此地种上了杨树。两家的矛盾间隔时间较长,张某称此处土地归自己所有,认为当年是王某拔了自己种的树,现在理应给自己补偿。工作人员邀请法律顾问徐波律师参与调解。
徐波律师到达现场后,首先实地查看情况,原来王某房后有一条5米宽的闲置土地,通过与村书记沟通得知,张某口中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是村闲散地,没有确权。看到现场,徐波律师心中大致有了数。
因张某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徐波律师当即表示:张某提出的土地所有权如果为真,应当帮助张某协调村委会恢复张某土地使用权且张某应当获得补偿。待张某平息后,工作人员询问张某是否能提供材料证明土地归自己所有。
张某表示自己有相关证件能够证明,同时将材料递交到工作人员手中。徐波律师仔细查看后发现,张某递交的材料年代久远,并不具有法律效益。徐波律师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徐波律师从讲解《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入手,“以法服人,用理化解”,告知其不具备土地所有权,即使执意要求获得土地获得补偿,也无法得偿所愿。随后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张某好好考虑,双方都已是古稀之年,邻里之间和谐相处最重要。听了工作人员的话,张某不在坚持自己的要求。至此,一起因一棵杨树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