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仅用一天的时间,便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吾某(男)和拜某(女)原是夫妻,婚内生育一子。2022年6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同时协议约定如女方不让男方探望儿子,男方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2年年底拜某以各种理由阻拦吾某探望儿子,吾某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遂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吾某支付抚养费。
那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院审理】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可见,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无效,男方不得以未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拦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综上,本案协议无效,男方应支付抚养费。
因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受理此案后,该案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吾某取得联系,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对吾某进行耐心地释法明理,让其多关心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要因探望儿子的问题拒绝支付抚养费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在法官的反复说理教育及耐心细致地劝说下,吾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当天凑足1200元抚养费交给拜某,并表示今后一定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拜某表示今后吾某如果按时支付抚养费,自己不会阻拦吾某探望儿子。至此,该案在短时间内得以高效圆满解决。
一直以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合法、高效、温情司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驾护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