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古再努尔·艾尔肯)近日,在喀什市人民法院英吾斯坦人民法庭的调解下,夫妻阿某与吐某之间长达三年之久的离婚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阿某和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两人在孩子教育、家庭收入支出等问题上意见不合,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在孩子(6岁)抚养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都不肯让步,在冷漠消耗中双方备受煎熬,冲突和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孩子往返于巴楚县(吐某居住地)与喀什市(阿某居住地),无法稳定就学。
近日,吐某来到喀什市人民法院英吾斯坦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其婚生子努某由其抚养,男方阿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经过冷静期,法官针对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阿某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权问题持不同的意见,称孩子出生以来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孩子与爷爷奶奶感情好,且孩子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喀什市,也适应了当前的生活环境,希望孩子能由被告抚养。原告对被告陈述的情况予以认可,但仍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针对矛盾焦点,法官耐心地进行劝说,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应当首先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进行妥善的安排,并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缓和,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获得良好教育等方面出发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被告阿某抚养,原告吐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可定期探视孩子。
吐某激动地向法官说:“非常感谢法官耐心地化解我们之间的纠纷,我们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最重要的是孩子抚养权问题也得以解决,能够稳定地上学了。”
法官提示: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