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文殊司法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优先调解,推进“三零”平安创建深入开展,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申请人赵某梅与李某亮相识恋爱后,于2016年在云南省宾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儿子李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于2019年3月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男方于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之日起,每半年支付李某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如遇特殊情况产生其他费用由赵某梅和李某亮共同承担;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李某亮可以随时探望孩子。李某亮以前至2021年一直都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李某抚养费,但2022年后,李某亮未履行协议按时支付李某抚养费,赵某梅多次催要未果。2023年4月3日,赵某梅到文殊司法所申请调解与李某亮因孩子抚养费产生的纠纷。
文殊乡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几经周折联系到在外务工的李某亮,询问了李某亮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为何拒付孩子抚养费,李某亮说是因为与赵某梅的沟通中言语态度不好导致纠纷产生的,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对其释法明理,运用法理情结合方式进行调解。经反复多次与李某亮耐心沟通,李某亮认识到自己不付抚养费让孩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的,表示以后一定会尽到父亲的职责和义务。调解员同时劝说赵某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今后要以好的态度和李某亮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亮于2023年4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一次性转账支付李某2022年度抚养费12000元,赵某梅确认收款。此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很快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