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世龙)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被告因工程款不足,前后向原告共借款206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对还款期限作了约定。
2023年4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66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金额事实是存在的,但该借条显示的约定还款期限未到期,请法庭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调解】
被告因工程款不足,前后向原告共借款206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故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该借条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亦有效。
依据借条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原告和被告均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附期限的借款合同中的附期限是否成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进行举证,故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之后法庭向原被告释明了以上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朋友间在签署借条时双方关系良好,借款人往往在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对还款期限附付款期限约定,往往出借人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内容并不进行认真仔细阅看,认为只要借款人向自己出具了借条就可以了,因此为以后讨要借款埋下了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这意味着若借条中依附了还款期限的约定,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出借人将无法及时讨要借款。故“亲兄弟明算账”、同时还要“借钱须谨慎、借条须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