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图妮萨古丽·亚克普)米某与妻子阿某闹离婚闹到民政局,可是这婚就是离不了,无奈之下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这段表兄妹间的“婚姻”终被宣告无效。
【基本案情】
米某的母亲与阿某的父亲系亲兄妹,两家人来往亲密。阿某与米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隐瞒血亲关系,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村委会干部知晓米某与阿某已领证准备办婚礼时向他们解释了《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他们现在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是违法行为。于是双方决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到了民政局后又被告知,他们的情况根据民政程序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前往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男方到法院提起无效婚姻诉讼。
【审理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确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米某与阿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米某与阿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遂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本案阿某与米某的婚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尽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近亲之间有太多相似的遗传因子,后代无法从他们那里产生变异,有害基因将之传递给子孙,导致极高的死亡率和畸形率。出于对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及家庭的幸福,表兄妹们千万不能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否则铸成大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