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杨岚山)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判处拘役三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3年3月5日下午16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下一步,伽师县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有效方式,切实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让“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的观念真正植入人心,以实际行动全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