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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看孩童未尽心 十级伤残谁来赔

时间:2023-05-16 16:04:5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买尔哈巴·米吉提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买尔哈巴·米吉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愿意带孩子去儿童游乐场游玩,但如果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孩子们在游乐场玩耍时发生意外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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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喀某带着6岁的女儿麦某到被告赵某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在玩耍蹦床过程中,与木某7岁的儿子阿某发生矛盾,阿某将麦某推倒导致麦某从蹦床高处滑落掉下受伤。随后,喀某将女儿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麦某的伤情为左胳膊骨折,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于是麦某将游乐场经营者赵某和阿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十级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546元。

  审理经过:

  考虑到双方急于解决纠纷的情况,法官当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根据掌握的事实情况明确本次事故法律责任。法官解释,本案中,阿某和麦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赵某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予以有效防范及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阿某的法定监护人,在知晓孩子进入游乐场后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管理保护,密切实时关注孩子动向,但喀某与木某却疏忽大意,任由孩子随处玩闹,以致受伤,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因此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阿某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赵某当场一次性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10000元、阿某的父亲木某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25000元。至此,此起纠纷圆满化解,全程用时仅约2小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游乐活动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加强对参加游乐活动时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其监护人和游乐设施经营者所应当共同面对的问题。“六·一”儿童节将至,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游玩,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备,同时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监护人义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全面等等,要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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