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玲玲 魏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情: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张某是好友。一日,王某去张某家中做客,张某因临时有事着急出去一会,让王某在家里等他,王某闲来无事便参观起张某的房子,看到卧室衣柜中放着一个保险柜,遂起了贪财之心,把保险柜搬到车上偷走了,后给张某打电话称有事处理,有空在聚。
王某将保险柜运到家中后,便用铁锤砸坏保险柜,取走了柜中的3700元现金和价值63201元的黄金首饰,并将保险柜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内。王某将黄金首饰以48000元抵押给了珠宝店的老板,次日就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王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熟人”疏于防范的心理使得盗窃易于得手。因此,在日常生活,尽量不要将大量现金与贵重物品放在家中,存折、身份证、户口薄等重要物件要分别存放、妥善保管。切实做到随手关门锁门,时刻保持防范意识,勿让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