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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成功学大师”诈骗256名受害人 成功将自己送进监狱

时间:2023-06-05 13:57:33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背叛我的人,我都给一百万。忠诚于我的人,将来会得到的更多,听懂?!请掌声!” 成功学大师上述慷慨激昂的洗脑台词,最近风靡于短视频平台。很多人因相信所谓“成功学大师”,被“无本生利”“用小钱赚大钱”的利益驱使下被洗脑,落入金融陷阱。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成功学大师”麦某利用256名受害人的投机心理,让受害人“到付”“空包”。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中旬,被告人麦某把自己包装成“成功学大师”、拥有百万身价的公司老板,并通过自建名为“10800元项目”的微信群,利用某平台直播及各县市巡回聚餐等形式,大力宣传新疆某农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并谎称公司投资绿化、林业、建筑、旅游、生态环境产业,宣传“一人只需投资10800元,日利息就可以达到665元,30日内获得本金双倍的项目”。同时称,若介绍投资人奖励500元/人次,加每日额外奖励20元。为取得信任,被告人麦某还向每名投资人提供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条。截止2022年底,在短短两个月内诈骗256名受害人12836500元的资金。被告人将上述诈骗资金中,1121712元用于兑现投资人日利息外,其余款项用于日常开销、虚假宣传。

  判决结果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麦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针对被扣押资金,判令公安机关按照比例退还受害人的同时,追查被告人麦某以发放利息的形式挥霍的资金后,继续补偿受害人损失。

  判决送达后,麦某提出上诉。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以熟人牵线搭桥作信誉是“空手套白狼”的作案手段之一。非法集资诈骗者的信誉,除了采用演“双簧”当场付息等手段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熟人牵线搭桥。由熟人介绍、宣传,投资者的从众心理会迅速得到强化。有的在几小时前还半信半疑,犹豫不决,但一经熟人牵线、吹嘘,就马上变得毅然决然,甚至还会托关系、走后门、争先恐后地往里挤。在次提醒大家:个人钱包保管好,防范诈骗是妙招;刷单致富是口井,切勿盲目把井进;集资诈骗不可怕,全民防范举报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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