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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母亲起纠纷 依法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6-08 11:34:5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贾某某,年轻时丧夫,自己一手把两个儿子拉扯成人。小儿子王某婚后,她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不幸的是去年春节前大儿子病逝,小儿子王某不仅不照顾母亲,反而强行霸占了母亲的房子翻成新房,还将母亲赶了出来,此期间老太太一直住在娘家。经娘家人指点,老太太找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

  5月12日,贾某某一大早便等在小龙调解工作室门口。未等我们询问,老太太已泪流满面。小龙调解工作室段小龙听了老人的讲述后,首先安抚老人的情绪,接着段主任来到村里,通过与村委会以及街坊邻居的沟通,了解了大致的情况,并与村委会成员一起来到王某家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都比较激动,贾某某指责王某不赡养自己还霸占了自己的房子,王某指责贾某某偏心大儿子,不帮自己带孩子。段主任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很难平静下来,于是开始分工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段主任首先向王某讲解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后向其说明,贾某某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并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贾某某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通过调解,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赡养母亲。调解完毕后,王某和妻子将贾某某接回家,承诺会善待老人,让其安度晚年。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我国所占的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也呈多发态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大多数是通过调解解决此类纠纷,也有极少部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使问题得以解决。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底线的丧失。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如果调解不成,就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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