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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索赔难 法官调解促案结

时间:2023-08-08 10:22:1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图妮萨古丽·亚克普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图妮萨古丽·亚克普)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原告依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与依某房屋毗邻而居,依某于2021年6月初开始发现被告公司的下水道漏水,于是告知被告公司停止损害并及时进行维修,但被告公司一直未理睬,直到2022年1月,因漏水情况变为严重,导致依某的房屋围墙部分开裂,地毯和屋内堆放的腻子粉受到损坏无法使用,一颗无花果树结冰冻死等损失,依某遭受的损失被告公司不予赔偿引发诉讼,故依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33117元及评估费1000元,共计34117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刻停止侵权。

  审理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系隔壁邻居,为了避免两家“结怨”的局面出现,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审理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向依某赔偿18000元,双方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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