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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对注意条款做明确提示,意外发生后,拒赔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3-08-11 10:09:4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阿曼妮萨·买提库尔班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阿曼妮萨·买提库尔班)2022年1月19日投保人买某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宣传,通过手机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约定: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20日零时起至2023年1月1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为100元,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为35,000元,2022年 5月 24日,投保人买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买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认为买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该院审理认为投保人买某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虽然买某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但是被告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中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未作出区分标记。该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案涉意外保险合同中未向投保人履行对上述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保险金的请求,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被保险人买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官说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通过手机购买人寿财产保险。但是大部分群众对于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也不了解,很容易造成花钱买了保险,最终被拒赔,伤了群众的心,不利于营造和谐友爱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案中,该院发现保险人没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履行诚实告知义务,因此,该院认定保险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判决按照保险理赔数额向买某法定继承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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