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人员查询
食品安全与法律专刊唯一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观察

【以案说法】运输货物途中发生单方事故 托运人该担责吗?

时间:2023-08-30 11:11:17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谢玲玲 米热班·麦合木提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谢玲玲 米热班·麦合木提)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在为周某运送货物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托运人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王某与周某认识多年,经约定王某于2021年4月至8月期间给周某的建筑工地运送材料,周某不定期给王某结算费用。8月5日晚,王某驾驶三轮车送货行驶至周某的工地时发生侧翻,导致车上货物将王某压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给王某家属送去了80000元。但其父认为儿子是在从事周某指定的劳务活动时受伤,周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周某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等各类损失1217678.4元,并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官认为,本案案由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王某父亲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未能获得支持。

  本案原、被告双方认识多年,经承办法官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主要有三点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提供劳务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以供给一般劳务本身为目的。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行为,以运输行为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二是报酬结算方式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取得的报酬较为固定,结算时间呈周期性,一般按照劳动时间计算。运输关系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通常按照趟次、运量计算,多为一次性付清。

  三是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约束关系,接受劳动者有权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进行指示和监督。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托运人追求的是托运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这一结果。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书香相伴 法治同行”赋成书院第二期法律讲堂如期开讲
“书香相伴 法治同行”
温宿县托甫汗镇:家庭医生 让群众健康更有“医靠”
温宿县托甫汗镇:家庭
健康科普进校园 护航青春助成长
健康科普进校园 护航青
黑龙江佳木斯市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揭牌成立
黑龙江佳木斯市行政争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