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尼·阿卜杜瓦伊提)朋友之间最重要的应该是信任,而有人却拿着别人的信任,做出损人不利已的事,不仅伤害了两人的情谊,更是让自己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20日,被害人努某与被告人阿某见面,努某说自己未成年的儿子用手机给某网络游戏充值了,请求阿某帮忙把钱拿回来。期间,阿某用努某的手机与某游戏软件的官方联系,帮努某追回努某的儿子充值的7000元。2022年5月7日,努某给阿某打电话,说其儿子又给游戏软件充值了,再次请求阿某跟官方联系,把儿子给游戏软件充值的钱拿回来,阿某提出登录努某微信看看支付记录的要求。阿某看到努某微信钱包余额,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用自己的QQ号绑定努某的微信,在与努某视频会见过程中,看到努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从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12月19日,多次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努某的微信,从努某的微信钱包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96次偷走156787元,吃喝挥霍。
【判决结果】
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窃取被害人努某156787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阿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事先掌握的他人身份信息及手机检验码,在自己的手机微信平台绑定他人的银行卡,进而获取卡内资金,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位已有,构成盗窃罪。
在生活中,一旦发现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额被盗刷,要及时联系相关机构申请冻结、挂失,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可轻易透露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微信支付密码,避免出现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