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杨启倍)被告刘某因装修房屋事宜与某公司(原告)产生纠纷,某日下午,刘某在自己车辆上张贴内容为“某公司装修黑心骗子公司”的横幅,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装修公司楼下。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横幅后,将刘某车辆上张贴的横幅撕下,导致冲突升级。
【法院审理】
刘某在与装修公司产生纠纷后,本应选择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却通过在车辆上张贴“某公司装修黑心骗子公司”内容的横幅,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装修公司楼下,刘某的行为显然对该装修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并造成该装修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该装修公司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指定地点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装修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
二、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装修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示】
本案中刘某因与装修公司产生纠纷而心生愤懑,一气之下以在车辆上粘贴诋毁他人名誉的横幅的方式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使用极端方式诋毁他人处理纠纷方式,虽然能够畅快一时,却让自己陷入了违法的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