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 苏明明)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白雀园镇调委会通过审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工程款拖欠纠纷。
2023年2月8日,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为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拌合站厂房项目工程安装门窗,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原材料进场后分别向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支付门窗安装费的10%、50%,全部完成后付清工程所有余款。
2023年3月双方就工程量进行结算,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总门窗安装工程款为67775.4元,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和2023年2月22日分别向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和2万元门窗安装费用,但剩余的37775.4元门窗安装工程款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
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于是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通过诉调对接程序将案件转给光山县白雀园镇调委会进行审前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及时安排人民调解员展开调查、调解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异议,但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坚持说没有违约,是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门窗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因此他们公司没有最后支付余款,现在只能付相应工程款35000元。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解读,说法析理,劝说他们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信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信阳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门窗安装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协议签订后履行。这起合同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及时快速解决,促进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有效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