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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人残 释法明理化纠纷

时间:2023-09-13 11:20:14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温选涛 阿瓦古丽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温选涛 阿瓦古丽)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顺路载朋友一程的情况,但车辆行驶在道路上难免会发生意外,如果好意搭乘却导致同乘人受伤,驾驶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弘扬了互帮互助、互谅互解的社会美德。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张某下班时看同事徐某在等车,便搭载徐某一起回家。在路途中突发意外,车辆撞上了路沿石,导致后排乘坐的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某为治疗花费10余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徐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27万元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解释了好意同乘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其次从弘扬互帮互助的社会美德触动当事人内心,最后分析了张某自身的经济条件及赔偿能力。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原告主动大幅减少赔偿金额,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们所弘扬和倡导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善良社会风尚的形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好意同乘值得社会倡导与鼓励,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甘愿冒风险,故在发生损害时,以互谅互解的方式促成调解,是目前较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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