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2019年,王某(化名)向何某(化名)借了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在2021年11月1日前归还欠款。可期限过了一年半,何某仍未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新疆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返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何某认可归还借款本金,不认可逾期利息。那么,王某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由上述法条可知,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超出本金的部分,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由此来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如期偿还借款,应属违约。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被告未按欠条上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以及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陷入民间借贷的陷阱。其实,这些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却很容易被忽视。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