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马伟)为防止发生涉酒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甘肃省酒泉市交通警察支队渊泉高速公路大队严格按照省厅道路交通安全“严管十条”工作要求,严查严处酒醉驾等易肇事肇祸道路交通违法行为。9月13日,大队依法在连霍高速瓜州收费站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上午9时30分许,大队民警在瓜州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室内有酒味。民警随即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测试,该车驾驶员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了解,王某某曾在前一晚和朋友喝啤酒。早晨起床后,觉得已经清醒了,就开车准备去柳园上班,没想到还没上高速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最终,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驾驶证将被记12分。
渊泉高速公路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警惕“隔夜酒”,侥幸心理可别有。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您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