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蒋梦)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也在增加。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即时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王某与林某系老乡,2023年2月林某因家中急事需用车,于是借用了王某的车辆,林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超速行驶与阿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阿某的车辆受损,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责。阿某修理车辆后向林某索赔,遭林某拒绝,林某认为阿某应向车辆所有人王某索赔。因二人均拒绝赔偿,故阿某将王某、林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法官认为本案涉及标的较小,且王某与林某系老乡,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分别给林某、王某打电话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由于林某态度较为坚决,法官耐心告诉林某,“因为王某看你当时比较着急,又是老乡,才将车借给你,关于赔偿的事情,双方可以协商一下……”,然后又向王某、林某释明,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王某将车借给林某,本意是帮助林某解决燃眉之急,但林某作为驾驶人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严格依法驾驶车辆的义务,属于过错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耐心劝说、释法析理,林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并当即向阿某转账支付了该笔费用。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常常出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形,由于机动车的特殊性,当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很容易出现车辆损坏与安全风险,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他人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机动车管理人、使用人在占有机动车过程中,不仅要妥善管理、驾驶车辆,还应树立诚实信用、崇德向善的价值观,主动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