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段新禄)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远赴1485公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在当地法院、社区干部协助下,促成拍卖房产清场、交付,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伽师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滕某名下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产,并进行了公开拍卖。该房产经拍卖成功后。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滕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张贴迁出公告,但均未在限期内配合法院清场腾房。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伽师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赴乌鲁木齐市进行清场交付,房屋所在社区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清场。在清理交付现场,执行法官对商铺的租户逐户通知,明确告知滕某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干扰司法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耐心对其释法析理,经过执行干警不懈的努力,最终滕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并于当日将房屋内物品全部搬出,涉案房屋当日顺利交付买受人。
此次跨越千里之腾房行动,既体现依法、高效、文明执行理念,又有力彰显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胜诉权益。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执行通知规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将其有关财产拍卖。强制拍卖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