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李乃栋)河南省光山县人民调解中心诉前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职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诉前,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既优化了营商环境,又助力了“三零”创建,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刘某某、张某、何某某等数人于2013-2016年期间在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当事人交付购房款,并分别交了办证费10000---12000元,约定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房屋交付使用365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违约将承担购房总价款0.05%的违约金。购房人员入住多年,开发企业也未交付产权证引起纠纷。申请人催促无果,依法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企业退还办证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县法院将案件转诉前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员受理案件,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双方对购房事实均认可。调解员仔细查看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分析责任主要在开发企业,于是对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法治教育,讲解《民法典》中合同编内容,指出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并指出开发企业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其商业信誉的影响;同时调解员做好购房者的劝解工作。该房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认识到错误,愿意退还办证费及支付违约金。
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人办证费并按购房总价款0.05%的比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