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斯克尔江·吐逊)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不当养狗行为会为影响他人的权益甚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法养狗,文明遛狗,既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尊重,亦是对狗狗生命的负责。
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狗咬伤男童引发的索赔案件,饲养人承担被咬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对本案中的饲主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教训;对其他广大饲养犬只的人士而言也是一个提醒。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8日,张某在母亲陪同下在小区玩耍遭到刘某未牵绳宠物犬攻击咬伤右下肢,当时刘某及张某母亲将张某送至疫苗接种点接种狂犬疫苗,刘某支付疫苗费400元,并向张某监护给付人1000元慰问金。之后,双方因后期产生的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产生分歧,双方僵持不休,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仔细研判分析,详细指定了庭前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向原、被告讲解了法律法规并及计算赔偿数额,并向原告监护人说明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减少诉累。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向原告监护人书写了致歉信。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制教育,被告也明确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切实担负起看管宠物的责任,提升文明养犬意识,避免宠物伤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在享受宠物陪伴带来快乐的同时,饲养者应对动物进行妥善管理,遵守公共文明的要求,外出时使用牵引绳,避免给他人引起不必要的伤害。文明饲养动物,是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基础,谨慎管理动物,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