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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看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3-10-11 10:51:36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古海巴努·买提木沙)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该的责任与义务,孝敬父母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恩重如山,动物尚知舐犊之情,反哺之义,人不孝其亲,不如草与木。赡养老人不仅仅是要保障生活,更需要精神富足,趁老人尚在常探望、多陪伴,让老人度过一个安详幸福的晚年。亦为自己的儿女做出榜样,让孝敬的家风代代相传,但仍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奎依巴格人民法庭就受理了一件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942年12月出生,现年81岁。原告甲某与被告甲某1、甲某2、甲某3系父子关系。原告有5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甲某1、次子甲某2、三子甲某3、四子甲某4、女儿甲某5.1982年5月,原告甲某与前妻乙某离婚,判令被告甲某1、甲某2、甲某3由原告甲某抚养,甲某4、女儿甲某5由前妻李某抚养。原告于2022年5月起卧床生活,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高血压、老年痴呆、支气管炎等慢性病及多种老年病,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由被告甲某2、甲某3轮流照顾原告,甲某3支出原告的生活支出,但被告甲某1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泽普县某村党支部、警务室、乡司法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原告向泽普县人民法院起诉甲某1、甲某2、甲某3.原告四子甲某4.女儿甲某5因在外地照顾前妻乙某,原告自愿放弃起诉甲某4和甲某5的权利。

  【判决结果】

  该案原告已81岁,年老多病,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其生活和经济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对其进行赡养,三个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主张甲某1、甲某2、甲某3三名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的月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子女情况以及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根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821元的标准,结合原告独自居住的情况、年龄及身体状况,酌情认定其赡养费为每月1.068.12元,由甲某1、甲某2、甲某3、甲某4、甲某5等五名子女各负担210元为宜。原告应将甲某4、甲某5也该列到被告起诉,但因原告放弃对其二人起诉的权利,视为甲某4、甲某5各应承担的部分原告自行放弃。被告甲某1、甲某2、甲某3对原告放弃的部分不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婚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未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子女家庭中子女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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