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原本退一步就能解决的事,拳头一挥就要赔偿十三万”。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阿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阿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案情简介】
2022 年 2月 1日,被告人阿某看到其母亲帕某与被害人买某因摊位卫生问题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阿某拿着番茄酱的塑料瓶子扔至被害人买某头部,并向被害人买某头部打了一拳致买某摔倒地,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买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阿某给 120打电话求助,并给 110打电话报警。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阿某与被害人买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买某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盲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切莫冲动,否则害人害已。该案中的被告人阿某一时冲动挥拳,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还要赔偿巨额费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