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海提·买买提)见财起意,伸出抢夺违法犯罪之手,殊不知,在临时起意抢夺的同时,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正在撒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终究是要还的。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趁人酒醉抢人手机的案件。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5日,阿某醉酒后在路边睡觉时,被告人迪某骑车路过,询问阿某家在何处后,主动提出送阿某回家,之后阿某坐上迪某的电动车,到某纺织公司处时,迪某停下车让阿某下车后,向阿某提出借其手机打电话,阿某将手机递给迪某后,迪某趁阿某不备拿着阿某的手机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849.56元。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守住法律底线切莫任性妄为,否则触犯法律“铁窗泪”就悔之晚矣。同时要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杯,饮酒要适度,如不慎醉酒,要及时联系家人朋友,告知其所处位置,保护好身边财物及人身安全,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