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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之痒”闹离婚 还需要返还彩礼吗

时间:2023-10-11 11:14:13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 根据我国的结婚习俗,男女缔结婚姻的,婚前男方要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闹离婚,这时有的男方就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是否应该向男方返还彩礼呢?新疆泽普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退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3月在岐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一个20岁的女儿,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在泽普县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原告离开泽普县,前往陕西岐山县被告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被告则在泽普县务工,每年冬天回岐山县过春节。2022年年底,被告回老家看望母亲,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因被告一直在外地务工,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在此期间双方沟通较少。2023年1月,双方因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原告前往女儿家居住,被告于2023年3月将陕西省岐山县房屋的锁换了后独自前往泽普县务工,原告则在其他地方务工,后原告诉至泽普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要求原告退还50000元彩礼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

  泽普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定离婚条件,故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对于被告陈述结婚时向原告支付50.000元彩礼,要求原告予以退还的意见,因双方登记结婚以长达7年,且双方婚后也共同生活,并未因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予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返还。上述案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法院未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抗辩意见。

  【法官寄语】

  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是对婚姻的重视。其实彩礼不能真正决定什么,决定你幸福与否的是你和伴侣的价值观是否一致,是否有承担家庭和责任的态度,双方之间是否足够深爱,不应该把彩礼看得太过重要,“礼”到即可,不应过分求“财”,毕竟婚姻的幸福与否不是靠“财”来衡量的,只有夫妻双方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家庭才能够美满幸福。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在选择彩礼时,应该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不要让彩礼成为婚姻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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