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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饭后酒驾身亡 生前同桌人该担责吗

时间:2023-10-13 10:08:5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陈婷 黄丹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陈婷 黄丹)现如今,共同饮酒导致伤亡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那事故责任究竟该要谁来承担呢?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因酒驾身亡,家属要求同席人员赔偿责任的案例来为大家解答。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黄某约李某一起吃饭谈生意,同席还有4人,但李某席间因有事自行驾车离开,当晚便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亡,交警在勘查中发现,李某系超速驾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92mg/100ml。事后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的酒驾是因为与黄某等5人一起吃饭时共同饮酒所致,故将黄某等5人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等5人承担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在审理时发现,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与黄某等5人一起吃饭时有饮酒行为,且李某在席间曾多次出包厢打电话,后自行离开,黄某等人既不知道李某什么时候离开,也未掌握李某离开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是否要驾车等情况。最终法官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醉酒驾车具有高度危害的情形下,仍然酒后超速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法官在此提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桌酒友需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多了,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酒友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强行劝酒诱发疾病。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饮酒者已失去了意识或者失去了自我行为能力,酒友没有将其安全送到医院或者家中。四是饮酒者酒后要驾车,酒友们未加劝阻,从而引发意外或者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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