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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 有权依法追偿

时间:2023-10-18 15:22:51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穆拉迪力江·安外尔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穆拉迪力江·安外尔)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并不都是这样的。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买某赔偿垫付货物损失280000元。

  【基本案情】

  案外A建筑公司与B运输公司签订运送合同,委托运送建筑器材,B运输公司委托涉案被告司机买某运送该批货物,并签订临时聘用司机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中约定“运送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车辆,若因运送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使委托方受到经济损失,委托方保险公司将对运送人追究相关赔偿责任”。运送过程中因买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辆,致使车辆碰撞道路护栏后翻下路基发生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涉案被告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案外某建筑公司的保险人,承保了物流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买某随即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并将货物损失280000元赔付至报保险人的账户。

  保险公司赔偿后,将涉案司机买某起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追偿垫付280000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买某在驾驶车辆运送货物中因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送货物损坏,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将货物损失赔付给被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判令买某应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280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买某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已经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买某应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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