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被告古某曾向原告于某借钱,巴某、阿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载明:“今借于某现金肆万(40000元),利息按千分之三十五35‰计,半年清利息。借款人:古某,担保人:巴某、阿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于某将古某、巴某、阿某三人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时,被告辩称:不曾向于某借过40000元,不认识担保人巴某和阿某,且这么多年也没人提及此借款。经一番了解,原告于某提出曾经还有一个案外人巴某甲,其一直劝阻不让自己起诉。听到这话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应该有其他隐情,加之普通老百姓借款40000元并不是小数目,草率判决并不能案结事了,就继续通过多种方式查清借款事实,并联系原告提供的那个案外人,从她那里得知,涉案借款不仅关系到本案三被告还包括其他几个人一起使用,且几人已经商量好愿意与于某协商解决。经承办法官向原告说明涉案借款的几位使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联系到剩余几人后,原告也表示愿意和对方私下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于某撤回了诉讼。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木垒县人民法院干警将“如我在诉”理念融入法院工作的细致末梢,只有的立足于群众的需求和诉求,才能找到解开矛盾纠纷的锁眼,用心、用情、用法来真正做到纾民困、解民忧、定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