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艾力江·图尔荪)被告阿某2017年2月至2021年期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盗窃他人电动车。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阿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7月期间,阿某多次窜至伽师县、疏勒县等地,先后将六辆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0965.21元。
【法院审理】
审理认为:被告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 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966.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阿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曾多次盗窃,属累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不但没有改变,依旧采用之前所犯的犯罪方法,再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意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阿某盗窃的财物数额和多次盗窃,被害人的损失大部分已退赔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方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