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张一木 古再努尔·艾尔肯)一日,王某在小区散步时被李某未牵绳的宠物狗扑咬,而李某不仅未上前制止自己的宠物狗,还对王某说:“我的狗不会咬人,你别害怕”。回家后,王某发现被狗咬处红肿、疼痛,随即前往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和破伤风疫苗,花费了2000余元。王某以李某侵权伤害为由诉至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王某认为李某遛狗未牵绳导致自己被咬伤,李某作为狗主人也未进行制止,且被狗咬伤之日是自己的生日,此事给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要求李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住同一小区,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原、被告态度逐渐缓和,李某表示愿意支付疫苗费用2000元,王某考虑到都是邻居以和为贵,愿意放弃对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遛狗一定牵好绳。
【法官说法】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也层出不穷。饲养宠物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宠物,应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尽量避免接触、挑衅动物,以防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