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刘守新)赵某等5名农民工于2023年10月15日在山东省禹城市莒镇工业园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担任临时装卸工,并与装卸部经理王某约定应得报酬2300元。完成工作后,赵某找到王某领取工资,王某告知赵某其工资已被与其一起工作的孙某领走。赵某找到孙某讨要其代领的工资,孙某否认其代领了赵某的工资。其后赵某又多次向王某讨要其工资,仍没有结果,导致双方关系非常紧张,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趋势。经人指点,2023年10月28日,赵某来到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2023年10月29日,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接到赵某申请后,及时对赵某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赵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因为拿不到工资情绪比较激动,为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又及时赶到工业园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段主任首先查阅了公司相关工资的发放记录,确认赵某本人未签字领取工资,也没有委托孙某代领工资的基本事实。随后又通过与公司经理高某、公司装卸部经理王某座谈,认定赵某本人未领取工资,也未委托孙某代领。经过多方调查,最终找到出现问题的原因:装卸部经理王某在发放工资时出现严重失误,导致赵某工资被他人冒领。
段主任通过梳理研究调查结果,拟定了以下三个调解方案:
一、建议物流园支付赵某工资2300元,装卸部经理王某的责任由公司自行追究;二、建议装卸部经理王某主动承担责任,个人支付赵某工资2300元。三、建议公司通过不当得利追究冒领者责任。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装卸部经理王某权衡利弊,主动接受调解方案二,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装卸部经理王某个人支付赵某2300元工资,个人损失依法自行追偿。此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这是一起典型的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而引发的工资纠纷,由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情绪较为激动。段主任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安抚当事人情绪,劝解当事人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调查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记录,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省时、省力、不收费、方便快捷、不伤和气。在段主任细心劝说和不懈努力下,务工人员与管理人员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