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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纷争 依法调解续亲情

时间:2023-10-31 15:23:55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张凤珍)年过七旬的许某和老伴王某有三个儿子,多年来老人与儿子之间经常因为赡养问题发生争执,2022年10月,三个儿子达成协议,每人每月给许某和王某500元的赡养费,并且约定每个月回家看他们一次。但是二儿子一直没有给许某和王某赡养费,也从未回家看过父母,许某很是生气,于是来到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委会能够给予调解。

  许某眼里含着泪花,见到调委会段小龙主任心情非常激动,他一边擦拭眼泪,一边紧紧握着段主任的手。段主任见此状赶紧把许某请进屋里,为他倒上一杯热水,通过与许某详细交谈得知:许某今年80岁,老伴儿今年79岁,近年来,许某老两口体弱多病,常年吃药。去年10月22日,兄弟三人坐在一块商量赡养老人的方案,最终三人决定每月每人给父母800元赡养费,并且每月回家看望老人一次。大儿子许甲某和小儿子许丙某一直按照约定每月给予老人800元的赡养费,定期回家看望老人,但二儿子许乙某不但没有拿一分钱的赡养费,而且一直没有回家看望过许某夫妇二人。前几天,许乙某回自己院子里收拾东西,在门口正好碰见许某夫妇二人,许某本打算将许乙某叫到家里理论一下此事,没想到许乙某不仅拒绝,并对他们放狠话,王某被二儿子气得犯了心脏病,目前正在乡镇卫生院输液。

  听完老人的叙述,段主任随即向许某所在村的村干部打电话核实老人反映的情况。原来许乙某虽然没有过户到媳妇儿家,但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岳父村里经营肉食铺,许乙某认为这些年父母没有帮着自己带孩子,和父母之间来往也很少,自己并没有赡养他们的义务。当即段主任开车带着许某来到二儿子家中。段主任将有关条款向许乙某作了详细的讲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段主任劝告许乙某,不赡养父母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段主任还从村风民俗、伦理道德等各方面对许乙某进行劝说。

  二儿子许乙某终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向自己的父亲许某赔礼道歉,并当场同意今后与兄弟二人共同赡养老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定期回家看望老人。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也成多发态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此类纠纷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底线的丧失。我国自古就有赡养老人的美好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子女从赡养一类纠纷时,要对其子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让他们感受到道德舆论的强大力量,让他们怀着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去看待纠纷,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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